2019年1月31日,臺灣地區(qū)“食藥署”發(fā)布衛(wèi)授食字第1071609120號公告、衛(wèi)授食字第1071609633號公告和衛(wèi)授食字第1081609124號公告,預告制定“化妝品外包裝、容器、標簽或仿單的標示規(guī)定”、“國內分裝或改裝者的輸入的化妝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的等同詞句”兩個草案,并預計于2020年5月2日起廢止“化妝品的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的全部成分名稱”及“化妝品的標簽仿單包裝的標示規(guī)定”(廢止前制造的產品,應于原有的保存期限內繼續(xù)銷售至保存期滿為止),均為60天的征求意見時間。
為明確業(yè)者應標示事項,修訂內容是:進一步明確化妝品的外包裝、容器、標簽或仿單標示格式、方式及于國內分裝或改裝者應標示詞句,包括:
?。喇a品凈重或容量規(guī)范化妝品標示字體大??;
?。蛲獍b或容器過小,得于標簽、仿單或其他方式標示情形;
?。瘖y品的成分名稱由含量高至低排列標示方式;
?。?guī)范產品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事項應以壓印、不褪色油墨或打印方式標示,標簽標示者應將所有標示事項印刷或打印在同一張標簽上;
?。瓰楸憷M者辨識非原裝進口的輸入化妝品,清楚標示在臺灣地區(qū)分裝或改裝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