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福部”預告制定《特定用途化妝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妝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妝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妝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妝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及《化妝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共6項草案。
內容包括:制造或進口《特定用途化妝品》公告內產品的,應申請查驗登記,經核準并發(fā)給許可證后,才能制造或進口;另化妝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成分,且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成分,得限制化妝品成分的使用等。評議期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