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yè)DCW Limited、DCM Shriram Limited和ChemplastSanmar Limited聯(lián)合提交的申請,經調查機構調查研究,決定對原產于中國大陸、泰國和美國的懸浮級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Suspension Resin)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4月~2018年3月,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 2015年、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以及本傾銷調查期。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3904項下產品。
利益相關方應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40日內向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提交本次調查有關信息和聽證會申請的紙質版文件、調查問卷答卷以及對本案的評述意見等。
2006年6月28日,印度對原產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qū)、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和美國的懸浮級聚氯乙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7年12月26日,印度對原產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qū)、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和美國的懸浮級聚氯乙烯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隨后,分別于2008年1月9日和2008年2月14日對終裁結果進行修正。2012年10月5日,印度對原產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qū)、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和美國的懸浮級聚氯乙烯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4年4月4日,印度對原產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qū)、印度尼西亞、日本、馬來西亞、泰國和美國的懸浮級聚氯乙烯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對原產于韓國的懸浮級聚氯乙烯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否定性終裁。2016年1月22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對終裁結果作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