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越南 |
2. | 負責機構:工業(yè)貿(mào)易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X] 2.10.1,[ ] 5.6.2,[X]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轎車、卡車、公共汽車。
ICS:[{"uid":"43.080.01"},{"uid":"43.080"},{"uid":"43.080.10"}] HS:[{"uid":"8703"},{"uid":"8702"},{"uid":"8704"}] |
5. |
通報標題:法令116/2017/ND-CP關于汽車制造、裝配和進口及汽車保修和維護服務業(yè)務要求頁數(shù):49 使用語言:越南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1.本法令規(guī)定了汽車制造、裝配和進口及汽車保修和維護服務業(yè)務要求。 本法令適用于越南的汽車制造商、裝配商和進口商以及汽車保修和維護服務提供商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 2.本法令所述的業(yè)務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汽車制造商、裝配商和進口商: a)制造或組裝的汽車: ?為了國家安全目的; ?由技術安全質(zhì)量和環(huán)境安全認證的帶駕駛室的底盤或完整車輛制造; ?不使用公共道路,僅以小規(guī)模運營。 b)進口汽車: ?根據(jù)總理批準的計劃為了國家安全目的; ?得到政府或總理規(guī)定的獎勵或豁免的實體的臨時進口; ?作為禮物或動產(chǎn);外國援助;或用于科學研究目的; ?根據(jù)總理決定的特定目的; ?臨時進口或臨時出口;過境或保稅倉庫; ?不使用公共道路,僅以小規(guī)模運營; ?TCVN 6211中定義的單用途汽車、客運汽車和貨運汽車:道路車輛-類型-術語和定義;和TCVN 7271:道路車輛-汽車-按使用目的分類。 3.本法令不適用于不為汽車制造商、裝配商和進口商提供汽車保修和維護服務的汽車保修和維修中心。 |
7. | 目的和理由:確保道路安全; 防止欺詐行為和消費者保護; 保護人類健康安全; 保護環(huán)境。 |
8. | 相關文件: 法案 03/2016/QH14修訂投資法附件4中的有條件業(yè)務清單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2018/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